发布日期:2013-06-03信息来源: 点击: 次我要评论()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教办发[2002]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我院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为目的,由银行向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学生工作处设学生资助中心,协同各有关部门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
第二章 助学贷款种类及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人行为表现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每学年的必修课中不得有4门(含4门,并记重修门数)以上不及格课程;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5、生活节俭,不得持有高档手机、电脑等用品,无特殊情况不得居住四人间宿舍;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7、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贷款人的家庭经济条件
1、孤儿,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
2、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4、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5、父母均下岗,且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经济来源难以交纳上学期间学费;
6、父母没有劳动能力或家庭人口多,收入少,家庭经济困难;
7、其他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第三章 助学贷款规模与金额核定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378号)文件精神,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比例原则上按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总数的20%控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学费贷款每年不超过4800元,生活费贷款每年不超过1200元,两项合计每生每年最高限额6000元。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 准备申请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1个月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将审核确认其困难情况后备案,并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附本人长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父母一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逐级上报、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条 贷款经审批后,学院负责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助学贷款合同书及借据。助学贷款合同中应载入贷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及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签约,分次支付的发放办法:
1、分次支付贷款包括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三部分,分次支付金额=贷款总额/用款次数,每次支付的贷款从支付之日起计息;
2、学费、住宿费贷款每学年支付一次,由银行直接划转到学院账户,学院出具同等金额的交款收据。
第五章 助学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二条 目前,我院与工行乌兰察布集宁支行合作,限定贷款期限最长为七年;部分特困生(比例按每年贷款学生的15%掌握)可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四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毕业前的利息由乌兰察布市财政负担,毕业后由学生承担。贷款逾期利息一律不再贴息。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变更及归还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学院有权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待还清之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由贷款学生、学院和银行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写明。贷款学生应按合同规定方式在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1、在校期间提前偿还;
2、毕业后一次性偿还;
3、毕业后分批偿还。
第十七条 即将毕业离校,但与银行借贷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的学生,在离校前与经办银行做还款确认手续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合同中应载入毕业生就业去向及联系方式。对拒不办理此项手续者,学院可暂缓办理其毕业和就业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还者,学院有权暂扣其毕业证交给银行作为质押物,待还清贷款本息后凭还款收据领取证件。贷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学院和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不讲信用,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银行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贷款信息管理及教育
第二十条 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资料、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情况采用微机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贷款学生建立贷款档案,并作为学生档案的一部分在学生毕业后装入贷款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时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经办银行已批准发放的贷款学生名册、金额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提醒学生履行承诺,按期还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